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530號債權人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厚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號)原本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