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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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靜儀
黃凱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
475、7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靜儀、黃凱琳因犯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陳靜儀、黃凱琳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