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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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33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後迄未起訴,請求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經查:相對人於聲請假扣押後,即以同一事由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訴,並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12號審理再按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述假扣押及起訴卷宗核閱無誤,顯見相對人業已起訴,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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