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4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自羈押以來,家中二名稚子暫由安親班老師照顧,而頓失依靠,雖有社工前來與被告接洽二子安置之事,但因被告尚有另案需服刑達二年以上,二子恐遭寄養在育幼院,而育幼院係一大染缸,由育幼院教養出之兒童鮮有走上正途者,爰請求准予被告交保返家安排二子之生活起居,日後接獲開庭通知定準時到庭應訊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執緝惻字第一三八0號執行指揮書向本院借提發監執行,有該指揮書在卷可查,是被告既經本院停止羈押而入監執行他案,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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