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92號聲請人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辦理,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應載明所有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 姜漢古 、 姜嚴銀妹 、 姜蘭妹 及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