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雪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雪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雪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
100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聲字第1647號裁定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於100年11月9日確定,而於100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無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6月27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