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原告 黃偉嘉 被告 劉軒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3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怡珊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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