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12號原告 劉文志 被告 曹青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9萬4855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840元,逾期未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依法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2000分之109)暨其上同段343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萬4855元(計算式:土地價額為土地面積〈393㎡+65㎡〉公告現值55000元/㎡應有部分109/2000=137萬2855元,加計建物課稅現值22萬2000元,合計159萬48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依原本製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格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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