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9號上訴人 林束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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