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頌舜
陳日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賓採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3年5月21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1,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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