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0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麗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之法定代理權,逾期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雖記載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乙○○,但查乙○○是否具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認有查明補正之必要。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