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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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八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玩具手槍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九0號,以被告另於九十年六月二
十日,在偵查庭外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被害人 詹益守 ,致生危害於安全,與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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