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57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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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李浩毅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57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2月21日下午3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拾壹萬捌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7月17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
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6.25%計算利
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
,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99年8月
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伊本金新臺幣(下同)318,90
9元、利息5,136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交易記
錄一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
合計3,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