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被告甲○○
現於屏東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