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IRITHAMM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IRITHAMMAJAKCHAWENGSAK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何燕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