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95年度偵字第6736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於民國(下同)95年9月6日10時26分許,在嘉義市湖邊里國華新村69號前,因甲○○所種植之馬拉巴利樹盆栽之落葉污染其住家環境,一時氣憤,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將該盆栽摔往地面,致該盆栽破裂毀壞,足生損害於甲○○。案經甲○○訴由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認乙○○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指被告乙○○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已具狀撤回本件對於被告之毀棄損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於本院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告訴業已撤回,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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