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61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寄貨單上偽造之簽名,均沒收。
事實
一、甲○○自民國92年7月16日起,受僱於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米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及收取帳款,為從事業務之人。因積欠卡債,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客戶收取貨款後,在車上填載如附表所示之寄貨單,並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商號收貨人之簽名,以表示該客戶尚未交付貨款,作為該客戶積欠貨款之憑證,以上開方式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寄貨單,並於上揭私文書偽造完成後,於當日行使交付於聯米公司會計予以核銷,而將其所收取持有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共計新台幣(下同)182,255元,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人及聯米公司對於收受貨款之正確性。嗣於94年12月間,經聯米公司內部稽核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聯米公司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切結書1紙附卷可憑,並有聯米公司寄貨單29張扣案可資佐證,且被告在寄貨單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商號收貨人之簽名,以表示該客戶尚未交付貨款,作為該客戶積欠貨款之憑證,並於上揭私文書偽造完成後,於當日行使交付於告訴人聯米公司會計予以核銷,自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人及告訴人對於收受貨款之正確性,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偽造簽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第56條連續犯、第55條牽連犯、修正第33條第5款關於法定刑有罰金刑之罪規定。本件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是被告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各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一罪,並均加重其刑。本件被告所犯上開2罪,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又比較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行為之手段、次數,侵占之款項,告訴人所生之損害,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寄貨單上偽造之簽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6條(修正前)、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修正前)、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江芳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客戶名稱│客戶地址│侵占金額│寄貨單上偽│││││││造之簽名│├──┼────┼────┼────────┼────┼─────┤│1│94.09.02│ 美伽 │台南市○○路○段│6,450元│源│││││327號│││├──┼────┼────┼────────┼────┼─────┤│2│94.10.12│美伽│台南市○○路○段│6,450元│源│││││327號│││├──┼────┼────┼────────┼────┼─────┤│3│94.10.14│迦南地│台南市○○路○○號│2,940元│無法辨識│├──┼────┼────┼────────┼────┼─────┤│4│94.10.27│ 和誠 │台南市○○街○段1│3,780元│池│││││巷135號│││├──┼────┼────┼────────┼────┼─────┤│5│94.11.01│美伽│台南市○○路○段│6,450元│源│││││327號│││├──┼────┼────┼────────┼────┼─────┤│6│94.11.01│巨蛋怡安│台南市○○路○段│4,300元│ 李詩文 │││││107號│││├──┼────┼────┼────────┼────┼─────┤│7│94.11.03│享美│台南市○○路○段│6,885元│ 楊金文 │││││240之1號│││├──┼────┼────┼────────┼────┼─────┤│8│94.11.04│勝光│台南市○○○○街│3,920元│ 林瑞堂 │││││45號1樓│││├──┼────┼────┼────────┼────┼─────┤│9│94.11.07│英志行│台南市○○路159│3,920元│ 清杏 │││││巷4號│││├──┼────┼────┼────────┼────┼─────┤│10│94.11.07│海霸燒臘│台南市○○路246│13,500元│ 何行 │││││號│││├──┼────┼────┼────────┼────┼─────┤│11│94.11.08│和一日式│台南市○○路27之│10,800元│涂│││││5號│││├──┼────┼────┼────────┼────┼─────┤│12│94.11.10│ 山仔 頂│台南縣柳營鄉山仔│9,000元│張│││││腳47之5號│││├──┼────┼────┼────────┼────┼─────┤│13│94.11.10│長樂│台南市○○路○段│405元│長樂│││││110號│││├──┼────┼────┼────────┼────┼─────┤│14│94.11.14│海霸燒臘│台南市○○路246│7,200元│何行│││││號│││├──┼────┼────┼────────┼────┼─────┤│15│94.11.15│建福│台南市○○路○段│13,650元│水│││││本淵寮47號│││├──┼────┼────┼────────┼────┼─────┤│16│94.11.15│美伽│台南市○○路○段│4,760元│源│││││327號│││├──┼────┼────┼────────┼────┼─────┤│17│94.11.17│勝光│台南市○○○○街│5,420元│ 林瑞寶 │││││45號1樓│││├──┼────┼────┼────────┼────┼─────┤│18│94.11.17│美伽│台南市○○路○段│3,680元│源│││││327號│││├──┼────┼────┼────────┼────┼─────┤│19│94.11.18│和一│台南市○○路27之│10,800元│涂│││││5號│││├──┼────┼────┼────────┼────┼─────┤│20│94.11.19│長樂│台南市○○路○段│4,080元│長樂│││││110號│││├──┼────┼────┼────────┼────┼─────┤│21│94.11.30│享美│台南市○○路○段│2,025元│楊金文│││││240之1號│││├──┼────┼────┼────────┼────┼─────┤│22│94.11.30│易長│台南市○○路○○號│4,600元│吳│├──┼────┼────┼────────┼────┼─────┤│23│94.12.01│巧味自助│台南市○○路○段│8,800元│芬│││││131號│││├──┼────┼────┼────────┼────┼─────┤│24│94.12.05│永惠自助│台南市○○路○段│8,800元│張│││││364號│││├──┼────┼────┼────────┼────┼─────┤│25│94.12.06│巧味自助│台南市○○路○段│7,200元│芬│││││131號│││├──┼────┼────┼────────┼────┼─────┤│26│94.12.06│山仔頂│台南縣柳營鄉山仔│9,000元│張│││││腳47之5號│││├──┼────┼────┼────────┼────┼─────┤│27│94.12.07│巧味│台南市○○路○段│7,040元│芬│││││131號│││├──┼────┼────┼────────┼────┼─────┤│28│94.12.08│美伽│台南市○○路○段│5,120元│源│││││327號│││├──┼────┼────┼────────┼────┼─────┤│29│94.12.08│勝光│台南市○○○○街│1,280元│林瑞寶│││││45號1樓│││├──┼────┼────┼────────┼────┼─────┤│合計││││182,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