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