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