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秩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宜秩聲字第2號
聲請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處分人  甲○○
上列被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警蘭偵
字第09920100223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
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前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9,000元確定,惟逾
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處分書、送達證書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次按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
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被處分人應繳罰鍰總額9,000元未
繳,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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