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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