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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