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儀
廖淳珅(原名廖凱民)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 律師
李嘉耿 律師被告 曾雨婷 (原名 曾晼婷 )
張文耀
廖鴻源 前列張文耀、廖鴻源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逸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5人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