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4號聲請人 康晏時
陳樹棟 蕭義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1000萬元(即相對人之公司資本總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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