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 林珮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文德 即新北市私立安琪寶貝蒙特梭利托嬰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訴字第53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文德即新北市私立安琪寶貝蒙特梭利
托嬰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訴字第537號),聲請交付該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當事人,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證人 蔡雪芳 所述內容不實,有確認筆錄記載內容之必要,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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