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39號聲請人 劉文華 住○○市○○區○○街00巷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劉正吉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失蹤人劉正吉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巷201弄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20弄00○0號」。
二、原裁定理由三、第二行關於「證人即劉正吉之次子劉文華」之記載,應更正為「證人即劉正吉之次子 劉文彬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