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黄淑麗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被告 張炳信
劉進亨
劉明德
劉立國
袁子偉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及附件中關於「 黃淑麗 」之記載,應更正為「黄淑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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