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2月14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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