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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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樓之5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6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96年10月15日及同年10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
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紙存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