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
國96年9月21日96年度南簡字第131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6,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