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