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王盈宸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被告 許哲維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78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