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黃卜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小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小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1年8月6日報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已向本院聲請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因應業務需要,經105年12月8日第二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七條之內容,將董事人數由五人增至七人,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財團法人僅於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為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始有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變更章程之必要。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應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經法院裁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雖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及修正後捐助章程、變更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記錄、主管機關核備文等為證。然查,修正條文第7條僅係將原董事人數由五人增至七人,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為保存其財產」無涉。依前段規定及說明,上開章程變更,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逕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許可。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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