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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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355號上訴人 陳雲月
黃粵屏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 律師被上訴人一道彩虹田園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子陽 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依上訴人之聲請,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 黃奧屏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黃粵屏」;關於「被上訴人一道彩虹田園小城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一道彩虹田園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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