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宗勤 被上訴人即原告 馬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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