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八六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兼法定代理人庚○被告乙○○
甲○○○丁○○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