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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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582號上訴人王 朱淑嫻 兼訴訟代理 王威超 被上訴人 吳亞庭 被上訴人 吳學亮 共同訴訟代理人呂秋𨛯律師
范瑋峻 律師複代理人 劉孟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宏文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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