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30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3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乙○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廖碧英 總經理訴訟代理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陳雅香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