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五六號
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王錦川 律師被告丙○○住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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