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債權人 陳億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俊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支票票號KN0000000、KN0000000之支票正本(因支票金額部分遭印章覆蓋不清楚)。
㈡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票面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㈢利息起算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