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五九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上午零時二十五分許,在新竹市○○路○○○號(大谷旅社三0三室),查獲被告甲○○(其因另案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已另行不起訴處分)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五八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十七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