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小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小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苗小字第二四九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報稱:其住所地已遷移至花蓮縣○○鄉○○路○○○號,請將本件移轉戶籍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辦理等語,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抗告理由(須按對造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四十五元,另附送達郵資三十四元郵票六份)
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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