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32號被告丁○○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 律師
蔡豐徽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均於民國97年4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7月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7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