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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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陳志勇
陳哲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 陳光清 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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