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746號聲請人 池晉瑋
池峻 呈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池晉煜 不幸於民國110年12月4日死亡,聲請人池晉瑋、 池峻呈 為被繼承人之兄,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池晉煜於110年12月4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第一、二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池珮瑢 、 池孟禪 、 池珮靖 及被繼承人之母 池詹銀 皆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而聲請人池晉瑋、池峻呈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序之繼承人等情,業據聲請人等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等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惟查,被繼承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 池松森 於111年2月15日死亡,是被繼承人之父池松森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過世,而被繼承人之父亦未於知悉繼承後3個月內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本件被繼承人池晉煜之法定繼承人,應為其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池松森。從而,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先順序繼承人,而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屬後順序之繼承人,已如前述,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等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