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春蘭 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調解聲明第1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劉春蘭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