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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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利 選任辯護人 高國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利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建利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8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1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