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於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九二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五三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經送臺灣屏東監獄執行後,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九年七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九九○二六六九八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法矯司字第○九九○九○六四一三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應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