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零 伍佰 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林朝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