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329號
原 告 甲○○
乙○○原名:陳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82,06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